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和责任追究,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第82号令)《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52号令),证监会对2012年发布的《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将网络安全事件责任主体限定为提供证券期货相关服务的机构。网络安全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为: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承担上述公共职能的下属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提供证券期货相关服务的下属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是明确了对证券期货服务机构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第82号令)《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5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我会规章,将证券期货服务机构明确为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保障责任主体,网络安全事件相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存在人为责任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交说明材料,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三是与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相同的用语。为与《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表述保持一致,此次起草工作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改为《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
四是对信息系统进行了统一分类。按照信息系统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对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程度,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的信息系统由高到低分为五类,即五类系统、四类系统、三类系统、二类系统和一类系统。
五是增加了定量描述系统服务能力异常的方法。根据交易撮合类系统、行情计算发布类系统、结算类系统、开户类系统、网站类系统等提供的服务的差异性,给出了服务能力异常计算公式,从而可以定量描述系统服务能力异常情况。
六是提出了统一的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方法。结合信息系统类别和信息系统服务能力异常,提出了统一的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方法。同时,对于数据泄露、结算金额差错、发布不良信息等网络安全事件,依据数据量和影响程度提出了定级标准。
七是完善了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流程。增加了通过事件报送平台报告事件情况;考虑到事件发生时,很难判断是否会进一步恶化,要求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可能构成网络安全事件的,都应当立即报告;要求机构对事件初步定级、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事件处置情况,直至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其他网络安全事件第一次上报后,无须持续上报事件处置情况,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八是网络安全事件处罚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对于存在明显过错、疏忽且社会影响较大的网络安全事件,可酌情提高事件定级;从鼓励行业自主创新、网络安全事件实际影响、尽职免责等角度出发,对未发现明显过错、疏忽且不良影响较小的网络安全事件,可酌情从轻分级或不认定为网络安全事件。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订并履行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