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张建田
2015年3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发表讲话时强调: “要强化法治保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提高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化水平。”这一重要讲话反映了立法对于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提升了广大军民对军民融合法治化问题的思想认识高度。
军民融合需要依法规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当今世界,国家战略竞争力、社会生产カ、军队战斗力的关联度越来越高,在法律层次上规范军民一体化行为,已成世界主要国家的通常做法。我国军民融合发展正处在攻坚期,主体多元、利益交叠、关系复杂,有些单位和部门存在“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愿意融别人、不愿意被人融”“我的地盘我做主”等不良倾向。在军民融合立法实践中,“规范别人可以”“被他人规范不行”等现象一定程度地存在。有鉴于此,科学设置规范党政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权限和法定义务的法律制度,依法调整军政、军民的诸多利益关系,已经成为一个必选项。
军民融合需要立法引导。习主席深刻指出:“打破军民二元分离结构、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根本出路在改革创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正是军民融合法律法规制度重塑构建的关键。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才能有效避免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出现“断档”“空白”,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明晰往哪融、融什么、怎么融的一系列行为规范。
军民融合需要法律保障。从我国立法体制来看, 军民融合牵涉军地两个不同系统的职能部门,军民、军政的立法工作“双轨制”这一特定情况既是中国特色所在,也增加了立法协调难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的新时代背景下,通过国家立法形式推进和保障军民融合领域和相关部门的一系列改革,不仅有助于改变“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痼疾弊端,也有助于改变长期以来军民融合多为政策性文件为主导的决策局面。